关于第86970210号“BlackEye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Eye Vision 86970210

阅读:71556 2026-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0210号“BlackEye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远距离传输用发射和接收设备;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

  申请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0210号“BlackEye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远距离传输用发射和接收设备;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0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无效后将不构成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用于机器自动化控制的虚拟软件程序;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可编程控制器”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亦获得提高,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与国际注册第898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24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产生混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新闻报道、所获荣誉及产品检验报告、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远距离传输用发射和接收设备;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复审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用于机器自动化控制的虚拟软件程序;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可编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远距离传输用发射和接收设备;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970210号“BlackEye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Eye Vision 869702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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