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时卡英国(生活)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菲时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2910号“CUC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7875号“CUCKOO”商标、第6171617号“CUC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保温瓶;保温饮水瓶;隔热容器;隔热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在“陶制平底锅;非电热壶;非电和非贵重金属制咖啡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在“烹饪锅;非电热锅;刮勺(厨房用具);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罐;炖锅;非电气炊具”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隔热容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