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59028号“WONDER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10430217号“WONDER 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26950970号“旺德思 WONDERS”商标、第29974210号“WONDERMART”商标、第44068276号“WONDER LAB”商标、第52985245号“WONDER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77、1871、1923、19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