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坚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06328号“5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发电机修理或维护;电动机修理或维护;家具修复;安装家具时的组装服务;木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0094号商标、第38594481号商标、第74744555号商标、第74746249号商标、第61480861号商标、第35115183号商标、第13399361号商标、第133974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中的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等证据。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发电机修理或维护;电动机修理或维护;家具修复;安装家具时的组装服务;木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