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小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99173号“西瓜宠物 WATERMELON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42365号“西瓜童话 WATERMEL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1906号“西瓜庄园 WATERMELON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86566号“西瓜活字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47060号“西瓜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626022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145332号“西瓜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000003号“西瓜视频活字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762636号“西瓜视频超越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50835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4529686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130276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4670774号“西瓜生活 WATERMEL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6556608号“西瓜快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268963号“西瓜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807830号“三道桥 西瓜 WATERME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2606272号“西瓜说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一作出撤销决定书,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六、十六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十二尚处于异议程序;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西瓜宠物”、外文“WATERMELON PET”及图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十二、十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