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州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64240号“洱海 之恋 玉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有文旅企业,有责任对“洱海”这一公共资源进行规范化、品牌化的商业开发,确保其文化内涵与商业价值得到健康、有序地呈现,防止市场滥用。申请商标的含义是立体的、富有层次感的。“玉洱”是对洱海诗意化的美誉,提升了审美格调,是对洱海的恋情,传递了一种深沉、唯美、带有文化自豪感的情感寄托,超越了单纯的地理指代。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54048号“之恋”商标、第12672637号“洱海ERHAI及图”商标、第22950125号“洱海ER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