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纽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68757号“纽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5602号“纽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