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15195号“颂美麦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颂美麦香村 73615195

阅读:89487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颂美商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8日对第73615195号“颂美麦香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0799…

  申请人: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颂美商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8日对第73615195号“颂美麦香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07991号“麦香村”商标、第1061694号“麦香村”商标、第23260552号“麦香村 一顿舒服的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2、被申请人涉嫌侵权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介绍及使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仍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鉴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其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麦香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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