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71550号“飞天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天云 72271550

阅读:64677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1550号“飞天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743774号“飞天云动 FLOWING CLOUD”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该裁定已…

  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1550号“飞天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743774号“飞天云动 FLOWING CLOUD”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3512406号“飞天”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为无效商标;第6986216号“飞天”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21561757号“飞天”商标、第63745398号“飞天”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综上,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271550号“飞天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天云 722715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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