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3646号“立方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108310号“宇宙立方UNIVERSE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培训;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