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30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930135

阅读:67430 2026-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婉琦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科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0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该商标已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53921号、第830036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周婉琦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科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0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该商标已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53921号、第830036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设计效果图;第86613786号商标初审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930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9301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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