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96970号“PROCREATE ART IS FOR EVER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的独特短语,既不具备固定的搭配,也不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此外,申请商标并非对复审商品的直接描述,其设计成功传达了品牌的独特个性和识别度,具有显著性,符合注册商标的要求。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