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5485号“东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59654号“东土匠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553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