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敏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0905号“A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8668号“afa”商标、第18949504号“afa”商标、第86710838号“AF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上述商标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