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在群文 78876038

阅读:57026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文国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文国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876038号“乐在群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文国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文国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876038号“乐在群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在群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16260号、第46314738号“群文阅读”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才中介(管理或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群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76038号“乐在群文”商标在“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才中介(管理或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在群文 788760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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