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食文化产业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31192号“寻味顺德 A BITE OF SHUN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修正《佛山市顺德区美食文化产业促进会“寻味顺德A BITE OF SHUNDE”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申请人已获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授权注册申请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美食文化产业促进会“寻味顺德A BITE OF SHUNDE”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寻味顺德A BITE OF SHUNDE”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及《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寻味顺德·再出发”系列工程202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网络报道、广告宣传、纪录片、相关活动现场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将“GB/T27917.3-2011”更新为:GB/T 27917.3-2023《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LBIT069-2017”现修正为“LB/T069-2017《旅行社在线经营与服务规范》”,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所涉部分已符合相关要求。
二、申请商标所含“顺德”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服务的来源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取得显著性。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
五、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所含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注册的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