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9306号“雨虹 Y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6350号“雨虹粘接宝 HALO NAVIRG及图”商标、第83700529号“雨虹粘接宝 HALO NAVIRG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93028号“雨虹白乳胶 YUHONGBAIRUJIAO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