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岳鑫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5303号“岳鑫钢铁YUEXIN 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也是主打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6790号、第56504651号、第3639375号、第76863920号、第10733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审理中,状态尚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