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庸贰攀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4529号“M2 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M2 C”并非普通字母与数字的随意堆砌,而是经过独创性设计、承载明确品牌内涵与来源指向的商业标识。同时,申请人通过长期、广泛的实际使用,已使该商标在指定商品相关公众中形成稳定、清晰的市场认知,完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功能。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产品线下门店售卖材料、线上网络销售材料及店铺连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和一个普通表现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