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永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益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6389号“FENSTER KA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类商品上的第85437563号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0类商品上的第85437563号商标、第65142345号商标、第80711317号商标、第80726372号商标、第61817232号商标、第61836118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