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科众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9777号“养倍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734223号商标、第16373165号商标、第42337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