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信诺·爱智证 78794892

阅读:31411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对被异议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794892号“爱信诺·爱智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格纳知识产权公司对被异议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794892号“爱信诺·爱智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信诺·爱智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1576号“信诺”、第15691413号“信诺 与你一起,全程陪伴”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7228480号“信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94892号“爱信诺·爱智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信诺·爱智证 787948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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