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恒发桐蛋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33623号“桐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3098号“鲖河TO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8348号“铜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284594号“铜河有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官网信息、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浆果;新鲜水果;菌种;动物食品;宠物用香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8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桐河”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铜河”、引证商标三汉字“铜河有礼”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新鲜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蔬菜;酿酒麦芽”商品以外的“植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植物”等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