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93336号“GOODFAR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FARMER及图 81193336

阅读:66509 2026-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3336号“GOOD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514号“农夫HOME…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3336号“GOOD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514号“农夫HOM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1685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94308号“好农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376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41480号“掌上农夫FARM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80482号“秦靖 好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247755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33968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906864号“东良北农GOOD FARMER 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18504号“味香园 幸运农夫FARMER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620150号“法默FAR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317428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86951号“幸运农夫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139026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341839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5248806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452636号“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5206275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4710730号“好农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747234号“好农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子公司的宣传资料、“GOODFARMER”商标的注册信息、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5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0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86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二十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5年8月6日止,引证商标二十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5年10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均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3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GOODFARMER”与引证商标四至二十的显著识别文字“农夫”、“好农夫”、“幸运农夫”、“FARMER”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蔬菜色拉;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酱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二十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婴儿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肉;鱼(非活);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蔬菜色拉;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酱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冷冻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冷冻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以椰浆为主的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蔬菜色拉;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酱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193336号“GOODFAR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FARMER及图 811933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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