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汇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79319号“外研培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284号“外研”商标、第26081529号“外研社”商标、第31776488号“外研社”商标、第26081520号“外研社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商标、第31779910号“外研社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商标、第55426898号“外研书店”商标、第61391476号“外研书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