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头怪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广州奇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69150号“楚新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4351号、第81752218号、第84407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保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合作开发协议、发票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新鲜蔬菜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植物;活动物;蘑菇繁殖菌;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楚新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楚新”,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黄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