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796308号“SAI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49494号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3043号、第47005784号、第4699692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