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好喜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13708号“好喜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47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阶段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5]第000018576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