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CEND,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类国际注册第1823420号“ascend global leader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8278号、第13960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页面截图、撤三申请书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3429号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英文“ascend”可译为“攀登”,与引证商标二“攀登”含义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汇编信息索引、提供高管平等的统计信息和指标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调查、商业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