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32589号“优艾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艾库 58132589

阅读:130228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阳华康艾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对第58132589号“优艾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UNIQLO”“优衣库”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的主打服饰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阳华康艾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对第58132589号“优艾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UNIQLO”“优衣库”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的主打服饰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母公司的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QLO”商标曾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26784586A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54749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354749A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母公司驰名商标、攀附其知名度并大量囤积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认证的知识产权授权书;

  2、申请人母公司官网介绍、证券交易所月报、上市公司清单、采访报道、品牌介绍;

  3、申请人母公司有价证券报告书、综合财务报表;

  4、开设店铺统计数据、排名情况、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

  6、门店清单、门店营业执照、部分店铺照片及门店报道;

  7、网络平台销售页面、销售情况报道;

  8、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单、报关单等;

  9、财务报告、市场占有率报告;

  10、新闻发布会及晚宴活动服务协议、付款凭证、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投放页面、投放效果评估报告、广告样片节选、媒体监播报告;

  11、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参加公益事业情况;

  12、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参加进博会、举办发布会、开设全球旗舰店的相关介绍和报道;

  13、申请人维权情况,相关裁判文书;

  14、词典释义、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钓鱼用具”。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射箭用器具;玩具;游戏器具”等。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株式会社迅销授权申请人拥有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审理查明之三所述,申请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享有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优艾库”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优衣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132589号“优艾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艾库 581325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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