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LANBIA NUTRITIONAL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3460号“OSTEOFR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字母组合,整体无含义,不构成描述词汇,不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不存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的可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5、29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登载的公司简介、申请人官方网站登载的产品及中译文、“OSTEOFRACTION”于各大权威词典及在线词典的查询结果、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