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英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7288号“ARTIST PR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46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2年02月28日至2025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其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持续的商业使用。综上 ,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
1、官网及产品销售页面、买家返图;;
2、产品彩页、实物照片;
3、平台宣传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袜;内衣;童装;皮带(服饰用);鞋;帽;围巾”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可修改的自制证据,证据2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