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克威尔·艾尼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10535号“MONSTERS GALL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05997号“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第74159461号“MONSTER”商标、第10629599号“MONSTER 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扑克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游戏用集换式卡片;卡牌游戏器具;游戏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扑克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游戏用集换式卡片;卡牌游戏器具;游戏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