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斯鲍尔·马里奥·马克西米利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6424号“NATUREICH BUILD TO LEA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9654号“小睿睿玩具 XIAO RUI-RUI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NATUREICH”在整体视觉上为完整单词,未凸显“Nature”部分,更是结合文字“BUILD TO LEARN”的组合使用,辅以图形修饰,整体不具有描述商品品质的功能,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标样账单(含翻译信息)及标样设计演变图样信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在“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游戏机;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游泳圈;箭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ATURE”可译为“自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跳棋棋盘;跳棋;克朗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跳棋棋盘;跳棋;克朗棋”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