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御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娜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对第81330239号“豫芝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23743号“御芝林”商标、第12108935号“御芝林”商标、第15723928号“御芝林及图”商标、第15724697号“御芝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已注册的“御芝林”系列商标信息;在先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