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82655号“滴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7005号“滴答智汇”商标、第47964562号“滴答创享IDA 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73期、第1977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19830号“滴答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