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民福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罗西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昂昂溪分公司(原被申请人:刘学东)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文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2日对第80182292号“罗西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4930863号“罗西亚”商标、第84926438号“罗西亚”商标、第84909016号“罗西亚”商标、第84902454号“罗西亚”商标、第84881112号“罗西亚”商标、第84892663号“罗西亚”商标、第84903208号“罗西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06月09日,2024年7月10日昂昂溪政府同申请人签订了罗西亚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协议,申请人使用“罗西亚”商标明显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经过检索资料发现,并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任何使用证据。经过检索资料,“罗西亚”位于罗西亚大街,位于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而原被申请人的位置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原被申请人将“罗西亚”作为商标名称申请,易使公众对于争议商标的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会议纪要、关于罗西亚大街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情况说明、会议图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页面信息、百度搜索“罗西亚”的页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罗西亚”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且使用超十五年的老品牌,没有复制、模仿任何人的商标。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就申请注册了“罗西亚”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所主要从事的行业,被申请人对“罗西亚”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集中在第29、30、32类上,目前没有对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但被申请人已经投入了规划当中。申请人在中国不存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有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摹仿的主客观动机。申请人列明的引证商标均是申请注册在后的,不构成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并未作出超过被申请人商品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列表、百度搜索“罗西亚”的页面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刘学东(以下称原被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申请注册,2025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2025年12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齐齐哈尔罗西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昂昂溪分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由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四至七由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3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是昂昂溪区刘东鲜肉店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冷鲜肉零售,经营场所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丰源实业集团西侧。
4、至本案审理时,原被申请人名下包含90件商标,包括:“黑大”、“府大学黑”、“罗西亚大街”、“1897及图”(俄语部分翻译为“罗西亚历史大街”)、“罗西亚庄园”等商标,部分商标或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已转让至他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33件商标,其中多件“罗西亚”、“罗西亚大街”、“罗西亚焙神”商标从原被申请人刘学东受让而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阐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罗西亚”并非唯一指向“罗西亚大街”,其本身为俄语音译,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原被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对黑龙江当地的学校、街道等公共资源理应知晓,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黑大”、“府大学黑”、“罗西亚大街”、“1897及图”(俄语部分翻译为“罗西亚历史大街”)等多件与黑龙江大学的简称、当地的街道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原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中多件商标已转让给他人,其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虽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仍不能改变争议商标注册的恶意性。综上,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