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悠觅(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0日对第14098835号“好事发生 HAO SHI FA S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好事发生及拼音”构成,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好事发生”,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并由此产生不良影响,容易使公众对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及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的八宝粥、花生牛奶双蛋白饮料等核心产品家喻户晓,在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推出的系列品牌,通过与既有的高知名度品牌的共同使用,在进入市场时迅速获得了消费者及市场的认可。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备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寓意积极向上,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被申请人公司介绍、银鹭品牌所获荣誉材料、宣传图片、微博页面信息、网店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冯建辉于2014年03月03日申请注册,2015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2025年03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厦门整件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5年05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文字“好事发生”和对应的拼音字母“HAO SHI FA SHENG”组成,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