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毅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606344号“ESDK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76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工作服”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工作服;2.内衣;3.针织服装;4.上衣;5.围裙;6.连身工作服”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检索,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销售合同及发票;2、产品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针织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工作服;内衣;针织服装;上衣;围裙;连身工作服”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合同、订单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ESDKIN防静电针织大褂等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证据2产品照片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针织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作服;内衣;针织服装;上衣;围裙;连身工作服”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