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95808号“花间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839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 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