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知文懂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义:重庆知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28761号“就三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标志的识别作用,不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