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平企业商会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41129号“北京四平企业商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标识经过申请人融合设计、创意、企业理念为一体,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