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尔特与曼勒迪拜商贸中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57587号“FORT AND MAN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641282号、第52990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则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