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5198号“BAOWU SIMAND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国际注册第1184063号图形商标、第46900438号“聆镜及图”商标、第46882766号“聆镜及图”商标、第83388187号图形商标、第52833600号“环球春天及图”商标、第21464087号“锦星集团 JINXING GROUP及图”商标、第6255274号图形商标、第72742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