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极九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78433号“极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6857号“九极”商标、第37313416号“九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