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美德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知鹿(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58010号“吕四渔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8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