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必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必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7073号“必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1252810号“三必”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79201349号“必三必点”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