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海宽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对第66054708号“浪尖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浪尖”商标经使用在相关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与其他渔具行业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对渔具行业内知名品牌熟悉并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邓刚个人荣誉;申请人及旗下“天元钓鱼竞技队”钓鱼赛事奖项照片;“天元”宣传材料、抖音媒体账号矩阵资料;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浪尖”持续使用记录公证书;浪尖系列产品发布公众号推文、销售发票、商品链接截图、消费者评价、分享视频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钓鱼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竿;钓鱼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浪尖燕”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浪尖”,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