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041218号“FUTURENA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TURENAV 83041218

阅读:118167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41218号“FUTURENA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5741号商标、第81382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41218号“FUTURENA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5741号商标、第81382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就转让事宜进行商讨,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及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未提交转让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041218号“FUTURENA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TURENAV 830412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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