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ADAKSAP 78850281

阅读:85898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新疆一拍到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开赛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一拍到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开赛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50281号“KADAKS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新疆一拍到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开赛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疆一拍到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开赛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50281号“KADAKS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DAKSAP”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7295号“KADEK BAKSAP”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752557号“BAKSAP”、第72302357号“佰客爽 BAKSAP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50281号“KADAKSA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ADAKSAP 788502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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